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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人民法院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9-01-02 14:47:31 打印 字号: | |
  为了加强对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监督,落实院庭两级领导“一岗双责”,促进公正司法,廉洁从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公正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一、院长同各部门各基层法庭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同分管部门负责人谈话

  (一)谈话内容

  1、了解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2、了解行使审判权、执行权和履行职责情况;

  3、了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研究分析解决干警队伍思想动态及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4、部门和基层法庭负责人自身廉洁勤政情况。

  (二)实施程序:

  1、院长每年同5个以上部门或基层法庭负责人谈话一次;主管院领导同分管各部门和法庭负责人谈话一次;

  2、谈话前要拟定谈话提纲,提前通知谈话对象;

  3、谈话时由负责谈话的领导指定专人做好记录,整理后由监察室留存。

  二、任职廉政谈话

  (一)谈话的范围对象和分工:

  1、凡新任部门正副职干部、基层法庭庭长、副庭长,新任正科、副科审判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均进行任前谈话,谈话由院长负责进行,纪检组长参加。

  2、部门正副职干部,基层法庭庭长、副庭长公正岗位调整前均进行谈话,谈话由院长负责进行,纪检组长参加。

  3、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正副科级审判员、书记员及其他干警工作岗位调整前均进行谈话,谈话按照分工由主管该同志原所在庭室的院长、副院长、党组成员进行。

  (二)谈话内容:

  按照对法院干警廉洁自律的规定,对其提出廉洁从政,廉洁司法的具体要求;结合不同工作岗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责任。

  (三)实施程序:

  1、新任职干部、审判人员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干警经院党组讨论决定并提供名单;

  2、任职和调整岗位干警的廉政谈话一般在任前进行,因特殊原因任前未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月内进行;

  3、任职廉政谈话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的形式进行。

  三、诫勉谈话

  (一)谈话的范围对象

  干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进行诫勉谈话:

  1、在思想道德品质,审判工作作风,履行工作职责,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

  2、犯有错误或有违纪问题而具备可不给予纪律处分情节;

  3、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应追究而具备从轻追究情节;

  4、在干部考核中了解从政状况民主测评群众消费率低于60%;

  5、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实施程序

  1、对副院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由院党组讨论研究报区纪委批准后,由院长负责谈话;

  2、对部门、基层法庭负责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诫勉谈话,由纪检组监察室提出意见,院长、主管院领导和纪检组长审定,由院长和纪检组长或主管院领导和监察室主任进行谈话;

  3、决定与被谈话人进行诫勉谈话,须在一周前将《诫勉谈话通知书》送达被谈话人并通知所在部门主持的负责人,与其交换意见;

  4、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进行严肃批评,督促其深刻认识,限期改正。

  5、对谈话对象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谈话对象的说明和表态,应由谈话的领导指定专人记录,经本人核实签字后,由监察室留存。

  四、提醒谈话

  (一)谈话的范围对象:

  发现领导干部、部门和基层法庭负责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思想、工作、生活作风方面的一般性问题,或者一般不廉洁问题,或者其他需要予以提醒的事由的,须进行提醒谈话。

  (二)谈话分工及实施

  院长与副院长、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进行提醒谈话;院长和纪检组长或监察室主任与部门、基层法庭负责人、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提醒谈话,主管院领导和监察室主任与分管部门庭室负责人及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提醒谈话;部门、庭室负责人与本部门本庭室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提醒谈话由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组织协调,不得在无关人员中透露扩散。所有提醒谈话和结果的记录由监察室留存。

  五、几点要求

  (一)被谈话人应按照要求接受谈话,接受组织问询、批评和教育,并可就相关问题说明情况,进行辩解,但不得拒绝谈话,拒绝帮助和批评教育。

  (二)廉政谈话要坚持立足教育,注重监督,着眼防范的原则,对可能或已经出现的问题,通过提醒和告诫达到教育、帮助、改正的目的。同时,对经过谈话已经澄清的问题,谈话人要明确告诉被谈话人放下思想包袱,消除疑虑,大胆工作。

  (三)谈话中发现重大问题或重要情况时,必须及时报告院长和纪检组长。
责任编辑:刘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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