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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区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巡回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9-01-02 14:43:09 打印 字号: | |
  为了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法院及其人民法庭的审判职能,方便群众诉讼,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我院民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及基层人民法庭开展巡回审理工作应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坚持面向农村、面向群众,充分体现人民司法工作的“两便”原则,通过就地调解、就地开庭、就地宣判等方式,依法审理案件,着力化解社会纷争,努力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第二条 本院及基层人民法庭受理的赡养、抚养、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权属纠纷等案件可以适用巡回审理方式;当事人因农忙、交通或健康状况等原因到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参加诉讼确有困难的应当采用巡回审理方式;在当地影响较大具有典型宣传教育意义,有利于扩大办案社会效果的案件,应当适用巡回审理方式。

第三条 巡回审理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巡回审理应当由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二人进行,适用普通程序巡回审理组成合议庭审理,由书记员对庭审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条 参与巡回审理工作的法官、书记员、法警应当规范着装。 

  第五条 巡回审理的场所应当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有利于审理活动的进行和有利于公开审理的原则,扩大巡回审理的实际效果。

  第六条 巡回审理应当有效地利用现有社会依托个各乡镇的民事调解中心等,组织设立固定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点应当配备必要的办案设施。 

  第七条 在固定巡回审判点正式开庭的,应在适当位置放置或悬挂国徽,并设置审判区和旁听席区。

  第八条 巡回审理案件力争强化调解工作,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

  第九条 本院及人民法庭应当建立案件巡回审理管理制度,将巡回审理案件列入审判流程管理。  

  第十条 本院及人民法庭巡回审理案件由承办法官报经庭长审批,内勤人员负责登记、统计、汇总等项工作。在巡回审理期间,当事人请求人民法庭解决纠纷的,如果该请求符合起诉立案条件的,可以当即立案、当即开庭;当即开庭确有困难的,应当在确定开庭时间和地点后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巡回审理中随立随审的案件,要求及时补办立案手续。

  第十一条 本院应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和巡回办案情况配备审判人员,确保有足够的力量进行巡回审理,并力争每个人民法庭配备法警。  

  第十二条 本院对巡回审理的业务庭及人民法庭应当给予经费保障,配备适应巡回审理工作需要的专用车辆,便捷式法庭设备和其他业务专用设备。

  第十三条 本院要将巡回审理纳入民事审判及人民法庭审判业绩考核,对巡回审理结案率高、调解率高,社会效果好的将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同时,对巡回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总结改进,提高巡回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四条 本院及人民法庭巡回审理案件应当积极利用社会资源协助调解,可以邀请涉案当事人亲属、当地干部群众、人民调解员等参加调解;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弥补人民法院司法资源的不足。

第十五条 本院及人民法庭巡回审理案件时,应当因势利导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扩大办案效果。

  第十六条 本院及人民法庭在巡回审理工作中,应加强宣传工作,对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及时撰写宣传信息稿件,向媒体投稿,报送上级法院。

  第十七条 巡回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审判纪律,廉洁自律。

  第十八条 本院将结合审判质量效率指标统计,对本院及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工作进行统计,掌握情况、研究分析、加强指导。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刘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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