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建设,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职能作用,实现人民法庭管理工作规范化目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庭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院法庭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庭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人民法庭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人民法庭的任务:审理民事案件,办理本庭审理案件的执行事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参与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理人民法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人民法庭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因法官回避或者其他情况无法组成合议庭时,可由院长指定本院其他法官审理。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可以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时,与法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法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五条 人民法庭不得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人民法庭法官不得兼任其他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
第六条 人民法庭设庭长,根据需要可设副庭长。
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审判工作经验。
第七条 庭长、主持工作的副庭长是法庭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除审理案件外,有下列职责:
(一)主持人民法庭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庭务会议、政治业务学习会议、工作总结会议、民主生活会议;
(三)确定适用审判程序,指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和独任审判员,负责本庭所办理案件的审判质量;
(四)负责本庭的信访接待工作,协助院领导做好院长信访接待日工作;
(五)负责对本庭人员的行政管理、考勤考核和提请奖惩等工作。
副庭长协助庭长工作。庭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庭长代行庭长职务。
第八条 人民法庭应严格执行人民法院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庭务公开、审务公开,用制度管人管事,不断提高法庭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 人民法庭应认真开好庭务会议、政治业务学习会议、工作总结会议和民主生活会议,着重解决好队伍建设、审判工作、内部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的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保证人民法庭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庭务会每月下旬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汇报总结本庭当月的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各项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并提出下月工作重点。庭长可就个案及群众投诉进行单独询问,就存在的突出问题责令相关人员重点汇报,有关人员必须如实回答询问,并就存在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期限、措施等作出承诺保证。会后庭长应对会议内容进行整理,作为参加院庭长例会的第一手材料。
(二)政治业务学习按照院《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学习时间为每周三晚上七时至九时,政治方面,主要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和省、市、区各级有关文件及有关领导讲话、纪检通报;业务方面,以学习国家制订颁布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新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为主,可参照学习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经验及相关的调研材料。
(三)工作总结会与民主生活会一并进行,每年在六月底和十二月底分别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对本庭的上半年工作或全年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在肯定工作成绩的同时,重点是要通过干警个人自查、大家评议的方式,对本庭及干警个人工作中的不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并对今后的工作提出意见,为全院工作总结做好准备。
人民法庭对上述会议应做好全面详实的记录,以备院政工科随时抽查。
第十条 人民法庭应加强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涉案款物由法庭设专帐专人统一管理,严禁涉案款物在办案人手中滞留。
(一)涉案款物应由当事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直接交法庭内勤统一管理,由内勤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法庭印章和内勤私章的涉案款物证明书,证明书一式三联,当事人联交当事人存留,存卷联交案件承办人附卷,存根联由内勤存留作帐。
(二)内勤不在或外出办案中需收缴涉案款物的,应由案件承办人与其他工作人员共同办理,由案件承办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当事人收取,并出具临时收条,但必须至少有一名其他工作人员在场见证,返回后当日应将涉案款物如实交由内勤(内勤不在交庭长)统一管理,按规定办理涉案款物证明书,并将证明书的当事人联及时交给当事人以换回临时收条。
(三)涉案款物需向当事人发放的,应由当事人亲自填写领取涉案款物单,案件承办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负责审核,经由庭长审批同意后,方可由当事人本人持领取涉案款物单在内勤处办理领取手续,严禁案件承办人经手款物,领取涉案款物单一式二联,一联交案件承办人附卷,一联交内勤作为记帐凭证。
第十一条 人民法庭应认真执行上级法院和本院关于加强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的规定,全面落实本庭与院党组签订的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发生问题严格按照最高院的两个办法追究责任。
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遵守审判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和提供的娱乐活动,不得为当事人介绍律师,不得单独或私下会见当事人,不得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不得向其他法官打听或向他人泄露未经公开宣判案件的审理情况。
人民法庭的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庭工作纪律。不得在宿舍办公或接待当事人,不得让法庭以外的人在法庭留宿,不得让他人在法庭进行与审判活动无关的活动;严禁赌博、严禁工作日饮酒,严格约束八小时以外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法官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人民法庭的庭长是本庭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创建队伍建设好、审判质量好、审判作风好、内部管理好、法庭形象好的五好人民法庭活动。
队伍建设好:政治业务学习成效明显,干警整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
审判质量好:执法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无超审限办案、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
审判作风好: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文明办案、礼貌接待、依法解答、无推诿扯皮现象。
内部管理好:坚持政治、业务学习制度,实行庭务、审务公开,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完善;庭长以身作则,全庭干警团结协作。
法庭形象好:人民法庭和人民法官忠于职守、公平公正的执行形象;讲求奉献、为民办事的爱民形象;甘为公仆、廉洁自律的廉政形象;勤政高效,文明礼貌的办案形象;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环境整洁、文明庄严的法庭形象。
第十三条 人民法庭干警的政治业务培训,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部署,结合本院实际,由院政工科统一负责实施。
人民法庭的物质装备建设,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 对人民法庭各项工作的考核,按照院目标任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院目标任务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