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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仓法院出台《工作人员礼仪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08-12-31 22:57:27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工作人员行为,树立职业形象,提高司法公信力,我院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并于三月十七日下发了《工作人员礼仪规范(试行)》共六十条,从着装礼仪、开庭礼仪、集会礼仪、办公礼仪、其他礼仪、惩戒六个方面,全面规范法院工作人员的司法行为。在着装礼仪中规定,法官执行公务必须着制服,佩戴制式法徽,保持制服、衬衣、领带、鞋袜等衣饰整洁;着制服时,不得披衣、敞怀,不得佩戴项链、耳环、戒指,不得染彩发、化浓装,不得着超短裙、短裤、背心,不得穿拖鞋、拖式凉鞋。在开庭礼仪中明确规定法官应当遵守时间,按时开庭;开庭时间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特殊事由需要更改开放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24小时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未按规定时间到庭的,法官应当给予其说明原因的机会,一般不宜简单按撤诉或缺席处理。法官在庭审中应当坐姿端正,精神饱满,精力集中,不得擅自离开审判席位随意走动,不得翻阅与庭审无关的卷宗、书籍、报刊、文件及其他文字或图像资料,不得有打嗑睡、吸烟、吃零食等不雅行为。规定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制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争论、争吵。规定法院警用车辆不得参加非警务活动,不得停放在高级宾馆、饭店及其娱乐场所门前。严禁法官及其辅助人员酒后开庭,违反此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同时规定了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使用的二十个文明用语和十一条忌语。

  《礼仪规范》中同时规定了对违反礼仪规范的,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提醒、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调离工作岗位、追究纪律责任六项惩戒,并将惩戒记录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责任编辑:刘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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