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戴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某、吕某、某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吕某与申请人戴某的另一案件尚在本院民事审判庭进行审理。本院在执行了部分标的后,依法裁定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人戴某认为本院中止执行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经慎重审查后,依法驳回了戴某的异议申请。
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该条款赋予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权,有利于从司法程序上维护其正当的合法权益,必将对促进执行行为规范化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据悉,此次裁定驳回执行异议,在我院尚属首例。